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糾紛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它屬于行政行為,應提起行政訴訟。房管所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變更或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是一種代表國有公房所有權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符合繼續承租條件的當事人,應當與房屋管理出租單位協商,雙方自愿簽訂公有房屋承租合同。如果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原告起訴時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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