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責任主要是:
1。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并在約定用途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2、履行租賃物的維護義務,所謂維修,是指租賃物不合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時,對租賃物進行修理,以使其達到約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狀態;
3、出租人應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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