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
2.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征詢承租人意見,并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3.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4.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并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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