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內容講述了處理公房承租人訴求居住人騰房糾紛的方法以及公租房共同申請人的條件和公租房離婚后是否會收回的問題。公租房共同申請人條件包括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家庭資產核定不超過20萬元、無住房家庭、未承租或居住直系親屬在本市區內的住房以及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對于婚內雙方共同居住的公房,如果滿足法律規定的承租條件,離婚后雙方仍可以承租。
法律分析
處理公房承租人訴求居住人騰房糾紛的方法是:如果公房原承租人過世,其生前與本市常住戶口共同居住的人都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如果未經共居人同意,公房轉讓行為通常會被認為是無效的。
一、公租房共同申請人的條件是什么?
公租房共同申請人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資產核定不超過20萬元;
4、無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親屬在本市區內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公租房離婚后會收回嗎
對于婚內雙方共同居住的公房,如果滿足法律規定的承租條件,離婚后雙方仍可以承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拓展延伸
企業拆遷職工集體宿舍怎么賠償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房屋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國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搬遷,在不違反國家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可優先與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標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再享受過渡安置補償費。
結語
根據上述公房承租人居住人騰房糾紛處理方法,如果公房原承租人過世,其生前與本市常住戶口共同居住的人都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而公租房共同申請人的條件包括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家庭資產核定不超過20萬元、無住房家庭、未承租或居住直系親屬在本市區內的住房,以及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果滿足法律規定的承租條件,離婚后,雙方仍可以承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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