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一、犯罪終止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由此看出,我國采取了必免減制。所以,是否造成損害是對中止犯予以免除處罰和減輕處罰的依據。
(1)我國刑法對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即必須免除或者減輕處罰,而且對于中止犯處理時要先考慮損害結果。既不能與既遂犯同樣處理,也不能比照既逐犯從輕處理。
(2)對于中止犯的處罰,應同時引用刑法總則第24條和刑法分則有關具體的條文,在罪名上應對中止形態有所體現。
(3)對中止犯的從寬處罰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掌握。
(4)中止者所欲實施或剛著手實施的犯罪危害較輕,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犯罪中止必須符合以下特征: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預備或者著手實行犯罪過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
2.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里包括兩種情況:
(1)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著手實施犯罪,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之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于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來,則不能視為犯罪中止。
(2)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并主動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促使犯罪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真誠悔悟,認識到犯罪可恥,洗手不干;因被害人哭泣、求饒,而產生同情、憐憫之心,不忍再加害于人;懾于法律的威嚴,懼怕受到刑罰懲罰;原有的犯罪欲望已通過其他途徑得到滿足或已經消失等。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動機,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別,但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樣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因為犯罪中止不僅客觀上沒有發生犯罪結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才使犯罪結果未發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懸崖勒馬,對社會是有益的。因此,法律對中止犯的處罰,采取了應當免除或應當減輕的從寬處罰的原則。這也是考慮到對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動放棄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生,說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已經消除或者減弱,罪犯已經悔罪,容易接受改造,處理上應當進一步從寬;同時,規定較輕的處罰,有利于鼓勵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減少犯罪的社會危害。
二、什么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特征:
1、必須是在犯罪預備過程中或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
2、必須是主動放棄犯罪(自動性是實質條件);
3、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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