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60萬的,根據法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因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60萬,判刑范圍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體幾年,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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