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避免合同的履行風險,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動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哪些事實的出現可以導致合同解除的問題進行事先的約定。
2、當出現不可抗力,對方嚴重違約等法定解除合同的適用情況時,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將解除合同的意思書面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3、注意單方有權解除合同的權利存續期間不是無限制的。
4、在單方面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接到解除通知的另一方如果有異議,認為對方沒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的,應及時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提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5、無論是通過何種形式解除的合同,在合同解除以后,對尚未履行的部分都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一、出現哪些情況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3)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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