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后勞動合同即解除,無需用人單位批準。故不存在用人單位拖延離職的情況,也不算限制員工人身自由。該情形下,勞動者但需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可采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另外若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無需提前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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