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取得教師資格的勞動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式:合同滿足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等條件,即可依法生效。勞動者不能根據相關法律,向任教的學校自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若勞動者已付出勞動,但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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