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空置房管理規定
1、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對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子照樣交納費用,只不過這部分費用要由建設單位交納。只要業主購買了房屋,達到了交付條件就開始交納物業費了,不管你有沒有入住,但是超過一定時間沒收房的,同樣也是要收管理費的,通常是沒有入住的第一年,按一半收取。2、如果業主長期不住,連續超過6個月,就屬于空置房,業主需要向自己小區的物業單位進行書面備案,這樣物業費就會便宜,可以只交納70%的空置物業費即可,就不用全額交納了。
物業管理法規定哪些人不交物業費怎么辦
通過電話詢問、上門走訪等形式,了解業主拖欠物業費的原因,如業主所反映的問題是真實存在的,且是物業服務企業能力范圍內所能解決的,應當積極為業主解決問題,直到業主滿意為止。解決問題后,若業主仍不愿意交納物業費,在進一步溝通的同時,可以發放物業費催繳通知書,給予其充分的考慮時間是否交納物業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對拒不交納物業費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欠費抄告制度,將不支持物業管理工作和未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干部職工名單抄告給各單位,督促其配合物業管理工作并及盡快交納物業費。經過上述溝通后,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當通過司法訴訟的形式,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介入受理逾期不交納物業費的案件。
物業管理條例收費標準是怎么樣的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收費標準分為一級物業收費標準、二級物業收費標準、三級物業收費標準和四級物業收費標準。不過,每個地方的物業費收取標準都不一樣,具體的物業費收取標準由當地的物價局公布。物業費的組成部分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民法典規定物業管理合同要約定哪些
物業管理合同要約定以下這些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2、管理項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產名稱、坐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3、管理內容,即具體管理事項,例如,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清潔衛生;車輛行駛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4、管理費用,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6、合同期限,即合同的起止日。7、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8、其它事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未盡事宜,如風險責任、調解與仲裁、合同的更改等等。
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問:合同與協議的區別是什么?答:具體來說,合同和協議的區別如下:在法律上,合同比協議更加有說服力;合同會寫得比較清楚,且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屬于合同的;協議的內容基本寫得都不詳細,如果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叫其為合同,而是協議;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前提,合同是協議的具體化。 該內容由 曹慧敏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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