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爭議仲裁涉及的證據類型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記錄等。
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書信、文件、合同、遺囑、票據等。
與其他證據類型相比,書證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價值。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文本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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