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失火,造成死亡的人數在一人以上的,或者是造成三人以上重傷的,達到立案的標準。如果森林失火造成公有財產或者是個人私有財產的直接損失在五十萬以上時,也要立案處理;造成家庭房屋損失達到十戶以上的;或者達不到以上標準但是情節嚴重的同樣立案處理。
2、森林失火情節輕重法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但是在《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形式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中有關于此的明確規定。當著火面積達到兩公頃以上時,或導致人重傷或死亡時,達到立案的標準。如果失火的森林面積在十公頃以上時森林失火案將被列為重大案件處理;因為森林失火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沒有人員死亡但是造成重傷的人數在五個人以上的,也要作為重大案件進行處理;如果森林的失火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時將被列為特大案件進行處理;如果因為森林失火造成死亡的人員在兩人以上時也要作為特大案件處理。除此之外,各省的最高法院會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規定。
一、森林失火罪認定的標準
因為過失引起的失火有一下情形的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將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如果森林著火致使的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時,重傷人員達到十人或以上時;因為森林失火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時;
2、燒毀達三十戶以上并且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
3、著火的森林面積達到五十公頃以上或者燒毀的是防護林、特殊用途的林地達到是公頃以上時;如果情節嚴重的如使生產、生活、教學活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過失引起失火但是情節較輕的,有以下情形處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導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三人;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達到三十萬以上的;
3、燒毀達十五戶以上且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二十五萬以上的;
4、著火的林地面積達到兩公頃以上的。
二、森林失火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由于火的燃燒須依附于財物,沒有財物的燃燒,火勢就難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因此單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情況是罕見的。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煙引起火災,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做飯不照看爐火,安裝爐灶、煙囪不合防火規則,在森林中亂燒荒,或者架柴做飯、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釀成火災,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中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于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最后,上述嚴重后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于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這里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實踐中有的案件行為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區域內禁止吸煙卻禁而不止等,但對火災危害結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種案件應定為失火罪。行為人對于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如果查明火災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如雷擊、地震等引起的火災,則屬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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