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很多征用土地的行為的程序雖然合法,但是在支付、管理征地補償費的時候有履行瑕疵。我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土地征用批準后三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用支付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在完成了支付之后,補償費用管理又成了問題,征地補償費如何管理?對于補償費用的管理要分類討論:
1、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可視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者對土地的投入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安置補助費誰負責安置,誰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給個人。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誰拆遷或遷建的,支付給誰;自行拆遷的,支付給附著物的所有者;林木、果樹補償給所有者。
4、青苗補償費青苗的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單位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5、對征用承包戶的土地補償征用農業承包戶的土地,承包期限在10年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可以將土地補償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雖然進行征地就需要實際對被征地人作出補償,但現實中區分不同的征地原因,同時結合當地的經濟情況,那么實際的補償標準也是不太一樣的。上文中整理的2017國家征地補償標準的內容,各位可以作為一個參考,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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