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必須由本人到場,正面是要拍照的,特殊情況除外,若無法到場可與當地當地派出所申請直系親屬代補。如果已申領過二代證,在外期間居民身份證丟失,無法立即返回補領的,可委托同戶內直系親屬,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居民丟失身份證聲明、委托聲明書、受托聲明書、委托人《居民戶口簿》、受托人《居民身份證》進行申辦。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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