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法律文書,在簽訂合同之后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履行問題。合同履行中有一種叫實際履行的法律概念。那么什么叫實際履行呢?實際履行的構成條件有哪些?所謂實際履行是指一方違反了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實際履行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其適用條件包括:
1、必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
2、必須要由非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
3、必須是依據法律和合同的性質能夠履行;
4、實際履行在事實上是可能的和在經濟上是合理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非金錢債務中,如果在事實上不能實際履行,或者債務標的不適合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則不能采取實際履行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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