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月嫂是保姆類,由于保姆類都是雇傭關系,不按工傷算。
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月嫂因失誤造成工傷誰負責?
月嫂在服務過程中受到傷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來自雇主的傷害;
2、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傷害;
3、服務人員自己原因受到的傷害。
在傳統模式中,對于來自雇主的侵害,受雇人可基于侵權行為法主張侵權賠償,要求雇主承擔侵權責任,也可基于合同違約,要求雇主承擔違約責任。這里存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受雇人可擇一案由主張權利。
如侵害來自第三人,則受雇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同時由于雇主對于受雇人在勞動期間有保護其人身安全的義務,依據前面對法律適用的分析,可以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此受雇人可依據勞動法對工傷認定和賠償的規定要求雇主賠償責任。受雇人在此可以選擇第三人或雇主作為賠償主體,在第三人賠償后雇主可免除其責任;在雇主賠償后,其可取得代位求償權向第三人追償。
對服務人員自己故意或過失受到的傷害,如其主觀上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則雇主可以免責,否則,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雇主應當對受雇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現代模式中,對來自雇主和第三人的侵害,服務人員一方面可以直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另一方面,由于其與家政公司訂立有勞動合同,二者系勞動法律關系,因而服務人員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可直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求家政服務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服務人員可選擇其中一種進行賠償,在雇主或第三人賠償后,家政公司即可免責。在選擇家政公司賠償的情形下,公司在賠償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償權向第三人或雇主追償。
如果是由服務人員自己的原因造成傷害,由于此時家政服務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家政服務公司,雙方系一般服務合同關系,故應當依據“對自己行為負責”的一般原理在家政公司內部確立責任分擔。家政公司基于勞動法對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傷害進行賠償,對不屬于工傷的損失由勞動者自己承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