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了達不到設計標準、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達不到設計標準、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設備的現象。
(2)出現了工程質量事故后,施工單位必須根據事故情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保證安全。
(3)總監理工程師以《工程質量事故通知單》的形式通知施工單位,立即要求其停止發生質量事故工序及與之相關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達不到設計標準、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設備。
(4)施工單位接到《工程質量事故通知單》后,盡快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寫出調查報告,報監理單位與工程部。監理單位和甲方代表應參與質量事故調查。
(5)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及時組織事故原因分析會,除工程部、設計、施工單位外,還應請設計部、財務部、監審部相關人員參加。分析會要查明造成質量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責任方必須承擔因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在質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報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報工程部。工程部簽署意見并經設計部、財務部、監審部會簽后,報設計單位。
(7)總監理工程師指令施工單位按經批準的處理方案對質量事故進行處理。
(8)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后,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對處理的結果進行嚴格的檢查、鑒定和驗收,并寫出《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報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財務部應及時將工程造價的調整情況報告指揮部領導。
一、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原則
一般處理原則是:正確確定事故性質,是表面性還是實質性、是結構性還是一般性、是迫切性還是可緩性;正確確定處理范圍,除直接發生部位,還應檢查處理事故相鄰影響作用范圍的結構部位或構件。
處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原則。
(一)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類型
1、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
3、不做處理
通常不用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不影響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2)有些質量問題,經過后續工序可以彌補。
(3)經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
(4)出現的質量問題,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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