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
保姆與雇主之間屬于雇傭合同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如果雇主和保姆約定,解除雇傭關系須提前一周通知對方,那么,雇主應該提前一周通知保姆解除雇傭關系,否則雇員可以要求雇主承擔相應的補償。這主要看雙方有無約定,如果雙方不存在約定的話,雇傭關系可以隨時解除。當然了,雇主也可以與保姆協商。只要雙方同意,雇傭關系可立即解除。
一、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雇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雇傭合同中,其主體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2、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于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雇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3、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于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雇傭關系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可直接訴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4、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雇主也沒有為受雇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5、風險負擔不同
在勞動關系中, 勞動者“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 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至于勞動者本人是否承擔責任, 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并未明確規定, 可依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做出規定。勞動者若發生工傷, 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同時, 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 12 條規定, 勞動者從理論上講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 9條,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可以向雇員追償。這里, 雇主和雇員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而當“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只能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11條和其他相關條文處理, 但從理論上講, 雇員不能獲得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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