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沒有按時交貨能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條款中具有按時交貨的義務而沒有按時交貨的,即構成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企業解除合同賠償是什么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出現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解除合同時,守約方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為了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雙方會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條款,一方解除合同,另一方可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賠償。合同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解除合理嗎?可以要求賠償違約損失
違約損失是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合同規定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合同解除不應當影響違約條款的效力,只要違約條款可以適用于相應的違約行為,就應當允許當事人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不解除合同只要有違約情況一樣可以追究違約責任。
三、買賣合同中的合同違約責任條款怎么寫
在買賣合同中,違約責任的規定通常有兩種方式:1、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特殊的違約責任;2、在約定的質量、交貨和付款條件下,并按照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方式,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應當盡可能明確地承擔方式和違約金。否則有必要要求權利人承擔舉證責任,不利于維護自身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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