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簽訂合同,否則需支付勞動者每月二倍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八十二條規定了此項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這個期限,用人單位要支付每個月二倍工資給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拓展延伸
試用期結束后是否需要簽訂長期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結束后,雇主和員工可以根據雙方的意愿決定是否簽訂長期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目的是為了雇主評估員工的工作表現和適應能力,以確定是否將其轉為長期員工。如果在試用期內,員工表現出色并符合公司的要求,雇主通常會愿意與其簽訂長期勞動合同。然而,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不符合期望,雇主可能會選擇不續簽合同或解雇員工。因此,是否需要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取決于雙方的協商和具體情況。雙方應當在試用期結束前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以確定未來的雇傭關系。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和勞動關系的建立。在試用期結束后,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簽訂長期勞動合同。雇主應當在試用期結束前與員工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以確定未來的雇傭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這個期限,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因此,雙方應當及時履行合同簽訂的義務,確保合法權益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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