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后被告及原告進行協商,確定所有的賠償及其他補償條款。
2、案件涉及的雙方將協商結果以調解書的形式呈現,雙方確認簽字。
3、進行撤銷案件申請書的攥寫,并且涉案雙方拿著撤案申請及調解書去相應公安局,申請撤案。
4、民警確認案件是否符合撤案的要求,并做出相應的審查。
5、對于符合要求的案件,進行撤案。
一、刑事案件撤案的條件是什么?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怎樣判刑?
(一)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三)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傷害已經造成受害者輕傷了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肯定不會主動幫助雙方當事人調解的,因為在受害者不原諒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肯定是要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即便是撤案,那也得受害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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