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是屬于故意行為,并不是過失行為,如果過失造成火災的,造成嚴重后果的,過失火罪追究刑事責任。過失造成火災不構犯罪的,不會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失火罪與放火罪在法律上有哪些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司法實踐在認定這種案件中,有時會發生過失犯罪轉化為故意犯罪的情況。例如,某人在倉庫吸煙無意中將未熄滅的火柴頭扔到草堆上,當即起火。這時行為人本應奮力滅火以避免火災的發生,而他卻揚長而去,漠不關心,任火勢蔓延,致釀成災。這里行為人開始只是無意中將火柴頭扔進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災,本應認定為失火行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為已經造成火災的危險,行為人負有滅火、消除危險的義務。在其能夠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明知不滅火可能造成火災,卻不予履行,聽任火災發生。這時行為人主觀罪過已轉化為間接故意,因而構成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放火罪,不應再以失火罪論處。
二、失火罪可以調解嗎
一般是不能調解的。
刑事和解制度是隨著刑事訴訟法修改而引入的一項司法制度改革。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是: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2)特別指出:累犯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輕傷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絕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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