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不必須采用公開招標,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但法律規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除外。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行為。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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