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哺乳期女員工應該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當然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無理由辭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月工資不是指基本工資,而是指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那么公司辭退哺乳期女員工之后,不支付相應賠償的該怎么辦呢?,可以通過以下的方式來維權:,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2、向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所述,無理由辭退哺乳期女員工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的話,那么可以通過投訴、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您了解了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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