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機構性質不同,事業單位是行政機構的補充,主要代替政府行使科教文衛等公益服務職能:國企是企業,只是國家為了控制或方便管理一些涉及國計民生、與百姓利益息息相關的行業,通過國有資本控股或占股的方式,實現企業的主導權。
2、財政供養方式不同,事業單位分行政類、公益類和生產經營類,行政類和公務員一樣,都是財政全額撥款,本輪機構改革已被取消,大部分改為公益類:公益類分公益一類、二類和三類,一類全部是財政全額撥款,二類差額,三類部分差額、部分自收自支;生產經營類一般都是自收自支性質,國家不投入資金,全部由單位經營或收費留成維持運轉。
3、編制類型不同,事業單位統一使用事業編制,但分管理、專技和工勤三種崗位。國企沒有編制之說,但實際上套用行政模式管理,如公務員一樣也比照設置職級報備上級主管部門或國資委。國企人員達到一定級別,如比照副處,可直接調任行政事業單位任職,不受企業人員身份限制,也無需考試。
4、工資待遇不同,事業單位差不多是財政核發工資。國企實行的是年薪制,工資收入與企業效益掛鉤,因此有高有低,高的比事業單位要多得多,而低的可能連生活費都發不出,面臨改制下崗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十四條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國防建設的有關發展規劃和計劃;
(二)、制定國防建設方面的有關政策和行政法規;
(三)、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四)、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五)、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和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設和組織實施工作;
(六)、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工作和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七)、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民兵的建設,征兵工作,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事業有關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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