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體需要進行相關的醫療損害鑒定的。
如果沒有對患者造成危害或對患者病情造成影響,根據情形決定是否由科室出面向患者道歉,并征得患者的諒解。
如果已經對患者造成危害或對患者病情造成影響,藥房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患者需要舉證證明是藥店將藥拿錯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八條 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并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第八十四條 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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