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一個月辭職用人單位不批準的,可以向人社部門舉報,也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審請勞動仲裁。
一、去勞動局投訴和勞動仲裁區別是什么
去勞動局投訴和勞動仲裁區別如下:
1、受理機關不同,申請勞動仲裁受理單位是勞動仲裁委員會,而投訴受理單位一般是勞動監查大隊;
2、程序不同,勞動仲裁相當于一個司法裁判行為,而投訴受理后,勞動行政單位介入處理,那是一種行政行為。
申請勞動仲裁走的是勞動仲裁程序,是準司法程序;而投訴走的是勞動監察程序,是行政程序。投訴是針對用人單位的違法進行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行政機關督促用人單位糾正違法行為,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仲裁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的侵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保證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勞動局不給工資怎么辦?
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是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請求權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局現已改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人社部門投訴不發工資不管,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三、老板拖欠工資不給怎么處理啊
老板托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當地的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拖欠工資老板打了欠條的,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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