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搶劫公私財產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3)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4)多次搶劫或大量搶劫;(五)搶劫造成重傷和死亡的;(六)冒充軍警搶劫;(七)持槍搶劫;(八)搶劫軍事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如果有自首、坦白、立功、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可以在量型的基礎上從輕或減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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