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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個月辭職的規定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16: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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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個月辭職的規定

勞動者辭職需提前通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勞動者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違法違規或威脅勞動者權益。勞動者遭受強迫勞動、違章指揮或危及安全,可立即解除合同,無需事先通知。法律分析;勞動者辭職一般需要提起三十日,在試用期的需要提前三日。有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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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勞動者辭職需提前通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勞動者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違法違規或威脅勞動者權益。勞動者遭受強迫勞動、違章指揮或危及安全,可立即解除合同,無需事先通知。法律分析;勞動者辭職一般需要提起三十日,在試用期的需要提前三日。有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客觀。

勞動者辭職需提前通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勞動者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違法違規或威脅勞動者權益。勞動者遭受強迫勞動、違章指揮或危及安全,可立即解除合同,無需事先通知。

法律分析

勞動者辭職一般需要提起三十日,在試用期的需要提前三日。有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拓展延伸

辭職通知的時間要求

辭職通知的時間要求是指在員工決定離職后,需要提前多長時間向雇主提交書面辭職通知。根據勞動法規定,通常要求員工在提前一個月內提交辭職通知。這個時間要求的目的是給雇主足夠的準備時間,以便安排替代人員或者重新分配工作任務。同時,辭職通知的提前時間也有助于維護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工作關系。然而,具體的時間要求可能會因國家、地區或雇主政策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辭職前最好仔細閱讀勞動合同或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遵守適用的辭職通知時間要求。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一般需要提前三十日,在試用期的需要提前三日。同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通知的時間要求是為了給雇主足夠的準備時間,同時也維護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工作關系。具體的時間要求可能因國家、地區或雇主政策而有所不同,請在辭職前仔細閱讀勞動合同或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以確保遵守適用的辭職通知時間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特區企業雇用的職工,由該企業按其經營的要求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解雇,其手續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特區企業職工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向企業提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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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個月辭職的規定

勞動者辭職需提前通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勞動者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違法違規或威脅勞動者權益。勞動者遭受強迫勞動、違章指揮或危及安全,可立即解除合同,無需事先通知。法律分析;勞動者辭職一般需要提起三十日,在試用期的需要提前三日。有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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