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是否涉及司法程序
公司清算是否涉及司法程序要看具體的情況,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確認。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進行清算期間的,債權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是會受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公司破產后誰可優先清償債務
公司破產清算財產的法定清償順序,抵押權人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當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不管是公司還是債權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公司申請破產,要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公司現有財產、債權債務等相關事宜進行清算,在清算結束后,用現有財產清償債務。
按規定,公司破產清算后按照以下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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