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貪污罪的證據都是由紀檢委或者是與案件當事人有關聯的來提供,但是提供貪污罪的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要重視對書證的收集。貪污罪是一種經濟犯罪,行為人貪污公共財物的行為往往要在財務賬面上反映出來。
因此,辦理貪污案件,一定要重視對財務帳面和單據等書面證據收集。對這些書證的收集,往往是認定貪污犯罪和使案件得到突破的關鍵。
(2)要注意收集有關行為人主體身份的證據。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一般主體不能單獨構成貪污罪。要準確認定貪污罪,必須有證明行為人主體身份證據。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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