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認定商標侵權行為,需要把握以下幾點:一、遵循保護注冊商標的原則。商標專用權通過注冊產生,經過了法定的程序和嚴格的審查,商標專用權確立后,就應當給予法律保護,即使是認為注冊不當的商標,在撤銷之前,也應如此。二、合理判定近似商標。近似商標是指在文字的音、形、義或圖形構圖及顏色或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上,與注冊商標相比,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標。三、正確判斷類似商品。類似商品是指在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情況下,與其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品。四、不以商品質量優劣為取舍。商標是區別商品來源的標志,有表明商品質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標法》的規定中,有監督商品質量的內容,但主要內容是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五、不以注冊商標所有人的違法使用為取舍。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注冊人有權在法律范圍內行使其權利。六、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為。他人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并不都構成商侵標權;如果這種使用屬正常使用,則不構成侵權。
一、商標近似會怎么樣
使用近似商標會侵權。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就文字商標而言,一般需要結合音、形、義三個方面來考察。圖形商標則主要以外觀為準。一般說來,商標的音、形、義有一項近似即可判定兩商標近似,但還需結合使用,以市場實際賦予三者的權重具體分析。
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是商標侵權的重要形式。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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