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以進行調解。在調解的時候要遵循自愿原則和自行達成原則。自愿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意思: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后,是否采用調解的方式進行處理,是完全依靠當事人雙方的自愿的,調解和審判不一樣,若是糾紛當事人不愿意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則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此外調解的協議必須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五百零七條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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