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第一:首先要寫明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這是最重要的。第二:其次是要寫清楚擔保人的擔保范圍,它包括主債權以及附屬于主債權的一切的費用,主要有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第三:再者就是擔保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為六個月。
一、民法典中民間借貸借條如何約定擔保人
民間借貸約定擔保人擔保的,約定的內容包括擔保人姓名、擔保的方式、擔保的范圍、擔保財產、違約責任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條【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二、借條中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借條中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需要由雙方來進行確定;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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