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 失業保險金 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 生育保險待遇 費用。 (三)承擔 工傷保險費 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 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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