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離婚的方式是去到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法院會駁回起訴。但是被告起訴的則不受此時間的限制。
一、訴訟離婚有哪些規定,哪些情形是法院不受理的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等等。法院不受理的情況: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等等。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能判離嗎
《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也正是很多當事人認為的“第一次起訴后要等半年才能進行第二次訴訟”的根據來源。從法理角度來分析該規定,我們不難看出立法者制定該法條的原因:離婚是個嚴肅的問題,不僅牽涉男女雙方,往往還會牽連到子女或雙方的家庭的利益,當事人對此應持慎重態度。如果允許離婚案件的原告在夫妻感情沒有達到法定破裂標準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反復起訴,不僅是不負責任,也會浪費司法資源。所以不如設置一個“緩沖期”來考驗雙方的真實感情狀態,如果半年后原告仍然堅持離婚,那就說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此時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再考慮判離的問題。這么做既讓法院的離婚判決尊重了事實,也節約了司法資源。
由此可見,該規定中的半年時間對于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雙方來講實際上就是個感情考驗期。既然是個考驗期,當然要考驗雙方,而不是單是考驗一方。那么,讓雙方都知道該半年是考驗期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所以,在第一次起訴離婚過程一定要讓被告知道原告已經提起訴訟并知道訴訟的結果(公告送達在法律上也視為通知了被告),才談的到雙方是否知道接下來的考驗期問題。但如果原告起訴離婚后,法院正式通知送達被告之前,原告便撤訴,則很難說被告知道第一次起訴接下來的半年考驗期問題。同時,在審判實踐中還有很多原告為了達到不合法目的而故意“偷偷起訴后再偷偷撤訴”,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離婚”。所以,目前法院一般認為原告第一次起訴后,被告未接到正式通知與送達的情況下,原告便撤訴,半年的等待時間不能視為考驗期,所以原告第二次起訴仍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不判離的可能性與第一次起訴離婚一樣。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二審判不離婚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同時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即首次離婚請求被判決不準予后,當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的情況發生,對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為間隔6個月,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這樣的規定客觀上是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到兩個問題:
一是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原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二是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這是指原離婚訴訟所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了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或發生了其他變化,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現在已經是新時代了,雖然由父母包辦婚姻的情況在逐漸的減少,但無可否認在一些偏遠的地區或者山里面,其實包辦婚姻還是存在的,甚至還有那種買賣婚姻的情況。這些都是我國明令禁止的情形,所以在遇到父母包辦婚姻的情況下,其實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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