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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名的效力是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16: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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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名的效力是什么?

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就產生了法律效力,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風險提示:擔保人應嚴格審查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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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就產生了法律效力,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風險提示:擔保人應嚴格審查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況

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就產生了法律效力,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風險提示:擔保人應嚴格審查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況。為他人提供擔保具有較大風險,因此企業提供擔保時務必要對被擔保企業的信用品質、償債能力,包括其資產數量、質量以及負債比例進行充分評估,了解被擔保企業履行償債義務的可能性,最大可能預防和減少風險。

分公司能否作為被擔保人

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1、可以,但是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應在公司授權的范圍之內。2、之所以需要取得授權是因為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對外提供的保證擔保實際上是基于公司的授權,因此,其對外提供的保證擔保的范圍也應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主要包括所擔保的主債務的范圍以及保證形式等。

分公司能不能作為被擔保人

1、可以,但是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應在公司授權的范圍之內。2、之所以需要取得授權是因為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對外提供的保證擔保實際上是基于公司的授權,因此,其對外提供的保證擔保的范圍也應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主要包括所擔保的主債務的范圍以及保證形式等。

債務人失蹤擔保人有什么責任

債務人失蹤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則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但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都應該在保證期間內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將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均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風險提示:公司擔保的風險:1、被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和信用風險。公司對外擔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擔保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承認連帶債務人,因此,務必在進行擔保時對被擔保人的還債能力與信用等級做好評估。2、決策層面的風險,公司對外作擔保,這對公司本身以及股東的利益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在公司試圖對外擔保時,一定要通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從而避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權益。

應收賬款是否可以作為質押擔保?

可以。1、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2、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風險提示:由于應收賬款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權利,其在設定、登記以及轉讓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因此法律有必要對其設定以及效力等做出特別規定。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問題是如何對抗第三人,公示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方法。登記無疑是最好的公示方式。應收賬款出質應符合書面要式和登記生效的條件。

在勞動法上什么是集體合同

在勞動法上集體合同的含義可見于第33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也就是說,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另外,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集體合同更多地反映了企業內部職工的群體利益,集體合同里約定的內容,主要是職工權益,而不是職工義務,更多的是企業的義務,而不是企業的權利。所以說,集體合同更有利于保護企業職工的整體利益。 該內容由 郭大偉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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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名的效力是什么?

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就產生了法律效力,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風險提示:擔保人應嚴格審查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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