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回顧一下以前的非法集資案件情況。
1、東方創投:投資人本金還剩48.7%,歷時9個月
東方創投,2013年6月成立,2013年10月即宣布停止提現。同年11月,東方創投負責人鄧亮和線李澤明相繼自首。2014年7月15日,東方創投案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結案。東方創投審理時間相對較短,歷時約為9個月。
該平臺吸收投資者資金共1.26億,其中已兌付7471.96萬,實際未歸還投資人本金5250.32萬。在查明的犯罪所得中,法院只追贓了2518.2萬元,占未歸還投資人本金的48.7%。
2、銅都貸:按12.3%的比例退賠,歷時14個月
銅都貸2013年5月上線,2013年11月2日僅運行半年,平臺因為資金鏈告急而被警方介入調查。2015年1月14日,銅都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開庭審理。
需要告訴大家的是,非法集資退賠的時間其實并沒有證明確的規定。這是需要看公檢法辦案的時間長短。不過,可以明確的一點是,只要非法集資的資金還存在那么是肯定需要退還的。具體還可以咨詢公檢法機關。
一、非法集資員工會坐牢嗎
近年來不少的網絡借貸平臺或者是網絡集資平臺都紛紛倒閉,這就讓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其中有關集資詐騙的問題,其實集資詐騙的話一般來說會由多個人來共同完成,這其中業務員占著比較大的比例,一般來說相關的人員都是會受到處罰的,那么非法集資員工都要抓嗎?出于刑法理論“幫助犯”的考量,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文《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于犯罪處理。綜上所述,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員工是否會坐牢,應結合其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提成金額,退贓情況等綜合恒定,相比主犯或者直接責任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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