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貪污犯可以減刑嗎
犯貪污罪如果符合減刑的條件的,可以減刑。
法律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貪污罪既遂和未遂怎么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占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于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
所謂貪污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
(1)行為人已著手實施貪污行為;
(2)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
(3)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實際控制權的原因,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正確認定貪污罪未遂時,除掌握其特點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認定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的標準,是看公共(國有)財物是否已經被行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經被行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說,行為人是否實現了其貪污犯罪的故意內容或達到了其主觀上的預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的相互一致。
2、對于一般的貪污未遂行為,如果屬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具備其他免予刑事處罰條件的處。一般不以貪污罪論
3、對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貪污未遂行為,仍應以貪污罪論處,
(1)貪污數額巨大:
(2)為首組織策劃共同貪污的;
(3)毀滅罪證逃避偵查的;
(4)為掩蓋貪污罪行,而嫁禍于人的;
(5)企圖貪污特定款物造成惡劣影響的;
(6)有證據證實其犯罪而拒不供認的;
(7)打擊報復報案人或舉報人的;
(8)其他貪污情節嚴重的行為。
貪污犯罪在認定的時候需要區分既遂和未遂。在判斷是否屬于既遂的時候,主要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征,以及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次,貪污罪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只要滿足減刑條件就有機會獲得減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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