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案件范圍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案件范圍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
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生的爭議。
10、因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發生的爭議。
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發生的爭議。
12、因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發生的爭議。
13、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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