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現勞動爭議后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的一年內提出申請。
一、勞動爭議的勞動報酬有時效期限嗎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有工資糾紛訴訟時效存在嗎
有工資糾紛訴訟時效存在。工資爭議有時效限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仲裁時效一年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也就是說,勞動者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勞動仲裁,而對于勞動報酬的索要可以自勞動關系終止后開始計算一年。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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