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仲裁一裁終局的情況有兩種情況: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一、什么情況下適用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關于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情況下,適用勞動仲裁。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于哪些情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的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仲裁終局的裁決書到期還可以上訴嗎?
如果勞動者對下列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一審裁判結果不服的,再依法提起上訴: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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