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駕駛證被吊銷后重新申領需重新進行考試,視同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具體流程如下:
一、車管所業務大廳提交資料、繳費;
二、進行駕駛技能培訓學習;
三、車管所預約并參加科目一、二、三考試(合格后);
四、車管所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參加宣誓;
五、車管所領取駕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 第七十四條 注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資料保留二年后銷毀,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資料長期保留;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檔案資料保留三年后銷毀。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檔案資料保留二年后銷毀。銷毀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時,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需要銷毀的檔案登記造冊,并書面報告所屬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批準后方可銷毀。銷毀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應當在指定的地點,監銷人和銷毀人應當共同在銷毀記錄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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