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家訪屬于政治審查,體格檢查和綜合素質考評后,由縣級兵役機關會同當地公安、教育等部門,對其進行政治聯審和走訪調查。
然后是預定新兵,省級或地市級征兵辦公室對學歷、年齡、體檢和政治考核全部合格的應征青年,按照綜合素質考評分數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確定為預定新兵。預定新兵名單(包括姓名、戶籍地、學歷、高考原始總分數、綜合素質考評分數)同時在省、地市、縣三級征兵辦公室營院外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 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一條 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征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十四條 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并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征集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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