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上訴。上訴的受理包括訴訟文書的接受和送達、訴訟案卷和證據的報送、立案。
(2)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二審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組成合議庭、對提起上訴的活動進行審查、查閱案件材料并熟悉案情、決定是否開庭審理。
(3)審理。上訴案件的審理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徑行裁判為例外。開庭審理的流程與民事訴訟一審的流程相同;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就能查清事實、予以裁判的案件,可以徑行裁判。
(4)裁判。二審法院對當事人的上訴進行審理,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終局性的判定。二審判決和裁定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訴。
一、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是什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有兩種方式,即開庭審理和逕行裁判,而且在具體適用上,應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逕行裁判為例外。
1、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上訴案件審理的基本方式,其要求同時傳喚各方當事人并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判等環節,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以及當事人提出的新事實進行審查和口頭辯論,經合議庭評議后作出新的裁判。開庭審理是實現直接言詞原則、辯論原則的基本要求,能夠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利于增強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信服感和確保司法公正。
2、不開庭審理。
不開庭審理就是不同時傳喚當事人、不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直接對案件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