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具體規則如下: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陬^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3、遺產處理前或者訴訟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不承認放棄繼承的遺憾,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的開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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