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是可以放棄法定繼承權的。但如果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放棄繼承的,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放棄繼承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且放棄繼承行為不得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一、繼承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時效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對于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睹穹ǖ洹芬幎ǎ菏苓z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睹穹ǖ洹芬幎ǎ豪^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權利放棄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么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睹穹ǖ洹芬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后,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后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二、如何證明放棄繼承
放棄繼承需要出具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而且最好是進行公證,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真實、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活動進行證明。
在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三、什么情況視為放棄繼承
放棄遺產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后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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