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
3、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4、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一、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書能不能撤銷
放棄繼承權公證書不能撤銷。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并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二、受遺贈放棄到手后遺贈財產怎么處理?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具體處理內容如下:
1、繼承人接受或者放棄繼承的確認;
2、放棄繼承的方式,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原所在單位,或其他有關組織表示,也可用口頭方式表示;
3、放棄繼承的期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之前作出;
4、受遺贈權的放棄。受遺贈人放棄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方為有效。
三、放棄繼承的聲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嗎?
承放棄繼的聲明具是有法律效力的。且承放棄繼分如下情況: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他繼承人。以口頭方式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3、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或者訴訟中放棄繼承后悔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不承認放棄繼承后悔;
4、放棄繼承的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的開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24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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