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是可以放棄法定繼承權的。但如果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放棄繼承的,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放棄繼承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且放棄繼承行為不得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一、放棄遺產繼承的規定有哪些
放棄遺產繼承的規定有:
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
2、公證員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有一項公證是必不可少的,即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3、放棄繼承最重要的條件之一是,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應當從繼承之初到遺產分割之前。只有在此期間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
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村委會蓋章放棄繼承證明有效嗎
無效。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
(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用回口頭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3)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由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
三、如何才能放棄繼承權
經當事人在遺產處理前,可以通過書面放棄或公證放棄的方式放棄繼承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公證放棄繼承權的,在寫完書面放棄遺產的文書后,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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