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么不同?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13:43:00
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么不同?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有如下不一樣: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以繼承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喪失繼承權是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痉梢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導讀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有如下不一樣: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以繼承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喪失繼承權是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痉梢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有如下不一樣: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以繼承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喪失繼承權是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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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么不同?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有如下不一樣: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以繼承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喪失繼承權是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痉梢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